Q&A
A:
僑生可以用兩種身份來東華就讀:
一、外國學生身份: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入學,相關招生資訊請選點進入參閱。
http://b027.ndhu.edu.tw/files/11-1114-8590.php
春季班:每年 7月至9月間受理申請
秋季班:每年12月至4月間受理申請
外籍生入學申請系統:http://web.ndhu.edu.tw/foreignstudents/login.aspx
聯絡人:陳輝庭先生 Tel: +886 3 8905112 E-Mail: admission@mail.ndhu.edu.tw
二、僑生身份:
1. 取得僑居地長期或永久居留證件。
2. 自申請當年度往回溯6年以上都居位在國外,且每年回臺期間不超過120天。
3. 中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4.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5.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報名。
6. 其餘相關辦法與規定,請詳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址: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
聯絡人:李依霈小姐 Tel: +886 3 8905114 E-Mail: admission@mail.ndhu.edu.tw
若你曾經以僑生身份申請至臺灣就讀,你的身份就是僑生,不能再以外國學生身份來臺就讀哦!
A:
本校計有三個校區:
主要校區:壽豐校區及美崙校區在臺灣的東部,校園佔地251公頃,約320個足球場大,為全臺灣最美麗的校園。
搭乘快捷火車至台北只需2小時。
本校與海洋生物博物館合作,對臺灣周緣海洋生物進行研究,致力發展海洋生物科技,培育相關高科技人才。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至高雄只需1.5~2小時。
聯絡人:陳輝庭先生 Tel: +886 3 8905112 E-Mail: admission@mail.ndhu.edu.tw
A:
僑生學雜費比照本地生收費標準,每學期約新台幣23,000~28,000左右,詳細請參閱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相關資訊。
檔案下載 (請點選進入參閱)
承辦單位:註冊組 Tel: +886 3 8632112~6
A:
僑生優先保障住宿,東華大學宿舍多為歐式莊園建築,內有中庭花園、交誼廳。
1. 提供單、雙、四人房
2. 宿舍分男、女棟,進出皆有刷卡管制
3. 房內網路、冷氣等各項設備齊全
4. 宿舍內有餐廳、便利商店等商家,提供日常生活所需
學生宿舍相關資訊請參閱 學務處學生宿舍服務組(請點選進入參閱)
承辦單位:學務處學生宿舍服務組 Tel: +886 3 8632212
A:
本校每學期皆提供各式工讀機會供學生申請,每週至多可工讀16小時,每月至多40小時,寒暑假期間不受限制。
若需申請校外工讀,請至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者與境外學生輔導組填報申請工作證,依規定辦理校外工讀。
聯絡人:魏綺瑩小姐 Tel: +886 3 8905119 E-Mail: issa@mail.ndhu.edu.tw
A:
本校僑生可申請的獎學金有:
一、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分為優秀、菁英僑生獎學金)
經費來源:教育部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每月新臺幣1萬2,500元,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
菁英僑生獎學金:初領及續領者每月新臺幣2萬5,000元。
二、教育部助大學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經費來源:教育部
每人每月約新臺幣1萬元
三、國立東華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
經費來源:教育部
每人每年約新臺幣3萬6,000元
四、國立東華大學清寒僑生工讀補助
經費來源:僑務委員會
每人每月新臺幣2,500元。
五、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及全民健保補助
經費來源:僑務委員會
僑保:入學後六個月保費補助一半。
全民健保:每月保費補助一半。
六、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經費來源:僑務委員會
每學年每名新臺幣5,000元
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目前共計85餘種
經費來源:熱心華僑捐贈僑生獎學金,委由僑務委員會管理。
每名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2萬5,000元不等
八、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
九、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
十、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
依其獎學金的性質不同,可向僑委會、教育部及本校學輔組提出申請。
聯絡人:魏綺瑩小姐 Tel: +886 3 8905119 E-Mail: issa@mail.ndhu.edu.tw
A: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且每年在台停留不得超過120天,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務委員會
網站:http://www.ocac.gov.tw/OCAC/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十五、十六、十七樓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網站:http://www.edu.tw/dice/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五號
電話:886-2-7736-6666電話:886-2-2327-2600
A:
一、「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二、「港澳學生」係指: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2. 取得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4. 港澳學生在學期間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照顧。
5. 港澳生身分之認定,由教育部定之。
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者有以下四類: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2. 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1)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務委員會
網站:http://www.ocac.gov.tw/OCAC/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十五、十六、十七樓
電話:886-2-2327-2600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網站:http://www.edu.tw/dice/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五號
電話:886-2-7736-6666
A:
僑生可以經本校辦理【學士班轉學考試】來本校就讀。
「招生訊息網-學士班轉學考」請點選:http://www.exam.ndhu.edu.tw/bin/home.php
承辦單位: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Tel: +886 3 8632142~6
A:
一、僑生畢業後,依「僑生回國就業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以符合僑教宗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 準用就業服務法第 5 章至第7 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曾依該法第 9 條第 8 款申請在台居留之僑生(即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居留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 2 年者,始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二、「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79 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 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另依第 46 及 第 48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須受工作種類、許可期間之 限制,並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 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三、畢業僑生若具備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專長,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臺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交通事業工作
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不動產經紀工作
5.移民服務工作
6.律師工作
7.技師工作
8.醫療保健工作
9.環境保護工作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學術研究工作
12.獸醫師工作
13.製造業工作
14.批發業工作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惟第 6 條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受前條第 2 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即不受工作 經驗限制。
※目前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其所轄「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之工作;及經濟部擬具相關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者,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至於畢業僑生擬從事之工作或擬受聘僱之某事業單位(即雇主)是否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 經濟部專案會商勞委會同意開放之工作類別或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採單一窗口辦理前,請另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部申請之。
(三)另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8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網站:http://www.evta.gov.tw/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1樓
電話:886-2-8590-256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